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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用语的界定对相同主题判断的影响

日期:2023-05-24 来源: 知产北京 作者:吴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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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某光电有限公司对某研究机构所拥有名称为“发光元件和照明器具”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某研究机构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第一荧光物质为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在先申请1中记载的(Y,Gd)3(Al,Ga)5O12:Ce为上下位概念关系,在优先权判断时,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不属于相同主题,因此在先申请1与涉案专利主题并不相同,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首次申请。继而,在先申请2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主题,且二者申请日间隔处于十二个月以内,故涉案专利就在先申请2享有优先权。在此基础上,无效证据5公开日期晚于涉案专利优先权日,不能构成现有技术,因此不能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被诉决定以此作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据此,某研究机构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存在:在先申请1,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6日。在先申请2,申请日为2004年2月18日。而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2月15日。某研究机构主张在先申请1与涉案专利并非相同主题,故涉案专利可以享有在先申请2的优先权。被诉决定对此认定在先申请1记载:“吸收从该发光元件发射的部分或全部光、发射不同波长荧光的荧光物质,该荧光物质为至少发射绿色、黄绿色或黄色中一种颜色光的第一荧光物质X%与发射黄红色或红色光的第二荧光物质Y%的混合物,混合比例为0≤X<100、0<Y≤100、0<X+Y≤100,所述第一荧光物质为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


在先申请1第6段、第10段记载:可以发射600nm或更长波长的红色光的荧光体CaAlSiN3含有M元素,其中M是选自包括Mn、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等的一种或两种或多种元素。因此,在先申请1记载了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荧光物质为在CaAlSiN3结晶相中固溶了选自Mn、Ce、Pr、Nd、Sm、Eu、Gd、Tb、Dy、Ho、Er、Tm、Yb、Lu的1种或2种以上的元素”。


由此可见,在先申请1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2相比,在先申请1的申请日更早。因此,在先申请1是首次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9条规定,仅能要求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权利要求1不能享有作为非首次申请的在先申请2的优先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未享有优先权,进而引用公开时间晚于在先申请2的对比文件,破坏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调查与处理


某研究机构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第一荧光物质为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在先申请1中记载的(Y,Gd)3(Al,Ga)5O12:Ce为上下位概念关系。


首先,该领域公知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是以钇铝石榴石为发光材料基质的多种荧光体的总称。其次,其概括了所有可以发绿光、黄绿光、黄色光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最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可以掺杂多种稀土和/或杂质元素,形成与(Y,Gd)3(Al,Ga)5O12:Ce发光性能不同的其他荧光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第2段记载:“最常使用的荧光体是以化学式(Y,Gd)3(Al,Ga)5O12:Ce表示的经铈激活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可以将涉案专利中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Y,Gd)3(Al,Ga)5O12二者理解为等同关系,即二者在涉案专利中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方式。某研究机构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主张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是以钇铝石榴石为发光材料基质的多种荧光体的总称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为涉案专利中关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第1段记载:“近年来,由蓝色发光二极管元件和吸收蓝光发射黄光的发光荧光体组成的白色发光二极管得到了广泛的研究。”第2段记载:“由蓝色发光二极管元件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制成的白色发光二极管因红色不足而有发蓝白光的特点……”由前述内容可知,涉案专利中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为吸收蓝光发射黄光的发光荧光体,而(Y,Gd)3(Al,Ga)5O12:Ce即为技术最稳定的、最常用的发黄光的荧光体。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仍指代的是(Y,Gd)3(Al,Ga)5O12:Ce。在此情况下,某研究机构关于涉案专利中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概括了所有可以发绿光、黄绿光、黄色光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某研究机构提出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可以掺杂多种稀土和/或杂质元素,形成与(Y,Gd)3(Al,Ga)5O12:Ce发光性能不同的其他荧光体的主张,对此,法院认为,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实质上存在狭义和广义的概念。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中,(Y,Gd)3(Al,Ga)5O12:Ce的技术最稳定、应用最广泛,故从狭义上讲,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可以指代其最具代表性的(Y,Gd)3(Al,Ga)5O12:Ce。而从广义上讲,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则是包括(Y,Gd)3(Al,Ga)5O12:Ce在内的多种掺杂多种稀土和/或杂质元素的荧光体总称。具体到涉案专利,在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以化学式(Y,Gd)3(Al,Ga)5O12:Ce3+表示的经铈激活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蓝色发光二极管元件与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制成的白色发光二极管因红色不足二有发蓝白光的特点”等的情况下,可以得出,涉案专利就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采取狭义上的概念,即特指(Y,Gd)3(Al,Ga)5O12:Ce。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认定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Y,Gd)3(Al,Ga)5O12:Ce未构成上下位概念关系的决定正确,驳回原告某研究机构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释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当权利要求用语存在双重含义时,如何判断其与在先申请文件是否属于相同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对该条款进行准确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理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逻辑顺序后,延续该逻辑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用语的具体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了明确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逻辑顺序。首先,查找权利要求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是否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如有则按照其界定。其次,当权利要求用语没有明确界定时,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最后,前述方法均不能界定时,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也规定,专利行政案件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出不适当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首先,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对“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故判断前述概念的关键在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是否能理解该概念的通常含义,进而该界定权利要求用语。


其次,在某些技术领域存在惯例,即以该类材料的统称作为该类型最为常见及广泛应用的材料的代称。故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通常含义由此也包括狭义和广义的概念,即广义上包括(Y,Gd)3(Al,Ga)5O12:Ce在内的多种掺杂多种稀土和/或杂质元素的荧光体总称以及狭义上的技术最稳定、应用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Y,Gd)3(Al,Ga)5O12:Ce。因此,在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含义存在多种内涵和外延的情况下,应当以申请日/优先权日作为时间节点,着重分析该概念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含义,进而确定该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人造荧光是对人们生活中照明影响巨大的科技发现之一,三基色荧光灯解决了传统照明灯使用寿命短的问题,三基色荧光灯在通电后,激发离子汞辐射出紫外光,紫外光与三色荧光粉混合后就会形成白光。20世纪90年代,日本首先实现了钇铝石榴石发光体系民用系统,开启了LED(即发光二极管)时代,优点是发黄光的钇铝石榴石荧光粉配以发蓝光的二极管就可发白光,产生了真正意义的冷光源灯。本案中,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自1960年发现以来,已形成了多种掺杂多种稀土和/或杂质元素的荧光体,其发出的荧光在色彩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但本案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2月15日,该时间节点仅(Y,Gd)3(Al,Ga)5O12:Ce的应用作为广泛且稳定,因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这一时间节点下,以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指代(Y,Gd)3(Al,Ga)5O12:Ce具有事实依据。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以确认,涉案专利就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的概念采取狭义上的概念,即特指(Y,Gd)3(Al,Ga)5O12:Ce。


结合前述分析,确定本案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概念仅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的逻辑顺序的第二个层次,故前述规定确定的第三个层次,即“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但不能作为决定因素。


涉案专利提及的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虽然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但结合涉案专利文本中的描述,其概念是明确且统一的,即指代狭义的(Y,Gd)3(Al,Ga)5O12:Ce。因此,当涉案专利在先申请1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6日,在先申请2申请日为2004年2月18日,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2月15日。而涉案专利与在先申请1仅存在钇铝石榴石系荧光体与(Y,Gd)3(Al,Ga)5O12:Ce的区别时,可以确认在先申请1记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方案,故在先申请1是首次记载了权利要求1的相同主题的在先申请,但在先申请1又距离涉案专利申请日超1年。因此涉案专利既不能享有在先申请1的优先权,也不能享有作为非首次申请的在先申请2的优先权。


据了解,目前该案原告某研究机构已提起上诉,目前本案二审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