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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三体》等图书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3-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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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 0104 民初 17596 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幻世界杂志社)与被告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幻世界杂志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电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原告科幻世界杂志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电商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销售案涉盗版图书;(经当庭核实,案涉店铺已经关闭,故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某电商公司向科幻世界杂志社支付侵权赔偿款 300000 元;3.请求判令某电商公司向科幻世界杂志社支付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14 400 元,其中律师费 12 000 元、公证费用 2 400 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某电商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案涉图书《球状闪电》《超新星纪元》《三体》三部曲(含三体、黑暗森林、死神永生)系由著名作家刘慈欣创作,并由科幻世界杂志社独家出版发行的优秀读物。该套书籍自出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三体》在国内获奖无数,被誉为迄今为止中国最杰出的科幻小说,将中国科幻推上了世界的高度。2015 年 8 月 23 日,《三体》获第 73 届世界科幻大会颁发的雨果奖最佳长篇小说奖,为亚洲首次获奖。2015 年 10 月 18 日,作者刘慈欣凭借《三体》获第六届全球华语科幻文学最高成就奖,并被授予特级华语科幻星云勋章。2015 年 11 月刘慈欣入选“中央电视台 2015年度科技创新人物”候选人。2017 年 6 月 25 日,《三体 3:死神永生》获得轨迹奖最佳长篇科幻小说奖。2018 年 11 月8 日,获 2018 年克拉克想象力服务社会奖。2019 年 2 月 5日,刘慈欣作品改编电影《流浪地球》和《疯狂的外星人》上映。某电商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开设店铺“某家居生活专营店”大肆销售上述案涉盗版图书,严重侵犯科幻世界杂志社对案涉图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告某电商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涉作品权属情况


刘慈欣(甲方、著作权人)与科幻世界杂志社(乙方、出版者)分别于 2007 年 12 月 10 日、2009 年 4 月 15 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其个人作品《三体》《三体 Ⅱ·黑暗森林》《三体 Ⅲ·死神永生》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授予第三方另行出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续约。


刘慈欣(甲方、著作权人)与科幻世界杂志社(乙方、出版者)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10 月 22 日签订《图书续约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其个人作品《球状闪电》《超新星纪元》《三体》三部曲(含三体、黑暗森林、死神永生)的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上述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者将内容稍加修改后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授予第三方另行出版;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另行授权发布本作品或授权第三方出版本作品电子书。其中,2015 年 1 月 30 日的续约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在同等签约条件下乙方有有限续约权;2017 年6 月 20 日的续约合同有效授权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止,到期乙方有优先续约权;2020 年10 月 22 日的续约合同有效授权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止。


科幻世界杂志社(甲方)与重庆出版社(乙方)于 2010年 8 月 26 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对甲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该专有出版权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乙方有权以图书出版。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


2022 年 11 月 7 日,刘慈欣向科幻世界杂志社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本人所作的《三体:地球往事》《三体Ⅱ:黑暗森林》《三体Ⅲ·死神永生》《球状闪电》《超新星纪元》等系列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自 2007年起已经授权给科幻世界杂志社,该专有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至今仍然有效。科幻世界杂志社可以以自身名义通过诉或非诉的一切形式向侵权者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权利”。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21 年 4 月 26 日何某某在拼多多店铺“某家居生活专营店”上购买“三体全集全三册 1/2 黑暗森林/死神永生/流浪地球全套 4 册刘慈欣三体”,并支付 25 元。2021 年 9 月28 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2021)川律公证内民字第 46862 号公证书,对所购案涉商品(快递单号:YT9555408978055)的取货过程、拆封过程及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调查人员对案涉商品拆封调查、再次封存(封存编号:No0038597)过程进行了公证。2021 年 7 月 22 日,重庆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说明,经鉴定正版案涉图书封面覆膜为亮膜、第二册内封为亮膜、封面用纸为铜版纸,内页文字印刷网点清晰、黑色纯正。而被控侵权图书封面覆哑膜、第二册内封为哑膜、内页文字印刷模糊、字体偏粗、黑色发灰、图片为扫描后印刷,鉴定结论为封条编码0038597 图书为盗版。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公证费 2400 元。科幻世界杂志社(甲方)与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就著作权被侵权系列维权案件委托乙方指派李某某律师团队担任本合同甲方所委托案件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双方同意对本案采取基础法律服务费+风险法律服务费的收费方式,本合同每个案件基础法律服务费为 12000 元。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拼多多店铺“某家居生活专营店”经营者为某电商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 2020年 7 月 9 日,经营范围为互联网销售电子产品、互联网零售日用品等。现店铺已经注销,网络链接已无法登录。


2018 年 12 月 28 日,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更名为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


《三体》三部曲(含三体、黑暗森林、死神永生)作者为刘慈欣,该系列书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图书出版合同、图书续约合同、发货记录、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意见说明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


本院认为:


一、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科幻世界杂志社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案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以及基于该权利而产生的发行权,依法应予保护。未经科幻世界杂志社允许,其他人不得出版案涉图书。根据科幻世界杂志社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案涉侵权商品与正版图书在封面覆膜、用纸及内页文字印刷比对后,区别明显,为盗版图书。某电商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构成对科幻世界杂志社享有的案涉作品发行权的侵害,因此科幻世界杂志社有权要求某电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停止侵权,经确认案涉店铺已实际关闭,科幻世界杂志社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二、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本案中,科幻世界杂志社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某电商公司经营时间、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必要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情节,酌定某电商公司赔偿科幻世界杂志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 元。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5000 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80 元,由被告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1100 元,原告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 4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康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