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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通义千问”大模型名义提供非官方APP下载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日期:2024-01-11 来源:知产宝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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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知民初481号


当事人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原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


被告2:**。


审理经过


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公司)、原告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1、被告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蔡文苑,被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软件,并停止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内以“通义”“通义千问”等字样进行宣传,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判令被告1、被告2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3.判令被告1、被告2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whfeiyou.com)及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官方网址首页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审核确认,刊登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由被告1、被告2承担);4.判令被告1、被告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阿里云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公司,面向全球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致力于让计算和人工智能成为普惠科技。阿里巴巴公司是一所致力于开展基础科学和颠覆式技术创新研究的企业驱动型研发机构,开展包括机器智能等领域在内的创新性技术研究。


二、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一)注册商标。“通义”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大模型统一品牌,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致力于实现接近人类智慧的通用智能。阿里巴巴公司在诸多类别上申请和注册了多项商标,并将该等商标授权许可给阿里云公司使用,包括第9类65061853、第38类65045694、第42类65061875的“通义”商标。经阿里巴巴公司授权,阿里云公司享有前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述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该等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通义千问”大模型是由阿里云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共同运营的一款人工智能工具,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能够实现多轮对话、文案创作、逻辑推理、多模态理解、多语言支持等多种功能。自发布以来,“通义千问”大模型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义千问”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建立了与阿里云公司之间直接、稳定、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通义千问”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被告2持有被告1100%股权,系该公司控股股东。被告1、被告2未经授权,在其共同经营的软件资源网站“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上架了“通义千问app最新版”“通义千问app官方版”“通义千问官方版”“阿里云大模型通义千问”等多款软件,并提供相关软件的宣传介绍及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被告1通过“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提供涉案软件,并在软件名称、软件介绍等多处使用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通义”、商品名称“通义千问”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在多款软件的图标中使用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产品完全一样的标识,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商标及“通义千问”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涉案软件由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享有的合法权益。(二)被告1在涉案软件的宣传中称相关软件为“官方版”“阿里云官方推出”等,并在软件厂商一栏标注“阿里云”“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事实上,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千问”大模型的唯一入口为“通义千问”网站(qianwen.aliyun.com),从未通过任何途径提供“通义千问”App。被告1宣称的上述内容均为虚假信息,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1还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专门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并设有“编辑推荐”“小编推荐”“下载最多”“最受欢迎”等标签或榜单,对涉案软件进行编辑、整理,积极向用户推广涉案软件,侵权恶意极其明显。被告1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另补充:关于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的盈利模式。该网站不是非营利性网站,而是以软件营销、推广为主要盈利点,网页流量是盈利的基础。现有证据表明,以往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不乏有盗用其他软件图标名义吸引流量的情况。在本案所涉网站网页中,全部设置有推荐其他软件的广告。被告1、被告2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大模型产品声誉,诱骗用户为自己引流的意图明显。


被告辩称


被告1辩称:1.阿里巴巴公司不是“通义千问”商标权利人和产品开发者,且阿里巴巴公司将“通义”商标授权阿里云公司维权,阿里巴巴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通义千问是以阿里云公司的名义和有关域名对外运营,并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是产品开发者。2.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被告1没有侵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权。被告1提供的链接是转发阿里云公司官网或第三方链接,是真实的产品链接,被告1并没有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3.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以通义商标作为主张通义千问商标的权利基础,不符合法律规定。通义和通义千问是不同的商标,应当区别保护。被告1网站使用了通义千问的名称,并不是独立使用通义。4.被告1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巨量的网站内容无法做到全部的核实,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被告1不是所涉内容开发者,未对抓取内容进行虚假编辑、加工或混淆、推荐、置顶行为,且涉案页面内容均是介绍通义千问产品,并未介绍其他产品,可以证明被告1没有故意或攀附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商标推广其他产品实施混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1已于2023年6月17日删除涉案产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通义千问产品是2023年4月开始对市场邀请测试,没有投入正式的商业发行,并且产品并不能直接进入使用,而是需要用户先申请注册账号并审核同意后,才能对通义千问产品进行体验测试。因此,被告1网站即使未经允许,转发产品或从第三方网站转发产品,均不会对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利益构成损害。6.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对通义千问产品进行了有偿宣传,且目前处于测试阶段,被公众知悉的时间不到几个月,没有市场知名度和商品显著性。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依据。7.被告1提供了通义千问的网站链接共6个。涉案链接下载量最多的是21次,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被告1从转发产品中获取流量及收益,不符合事实。虽然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被告1提供的后台数据不予认可,但又拒绝被告1向法院申请后台数据真实性鉴定,应当视为被告1提供的后台数据的真实性,被告1并未从涉案链接中获取任何利益。综上,请法院驳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2辩称:1.被告2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2并非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的运营方和相关责任方。从未实施侵害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行为,不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同时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2实施了侵权行为。2.被告2与被告1均属独立运营的法人主体,有独立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员工及经营,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两家公司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同时被告2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体系和每年的审计报告,需要接受证监会监管,与被告1不存在混同的情形。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仅依据被告2为被告1的唯一股东,就将被告2列为共同被告,并请求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44组证据:证据1.通义大模型官网打印页、证据2.域名“aliyun.com”的ICP备案信息打印页、证据3.《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规则》及《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隐私政策》页面截图、证据4.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打印页、证据5.第三方媒体对于“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6.第9类第65061853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7.第38类第65045694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8.第42类第65061875号“通义”注册商标证、证据9.阿里巴巴公司出具给阿里云公司的商标授权与确认函、证据10.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为“通义”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报道打印页、证据11.第三方媒体对于“通义”大模型进行宣传推广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12.阿里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澄清报道、证据13.域名“cr173.com”的ICP备案信息打印页、证据14.被告1在企查查中的查询结果打印页、证据15.关于恒大高新互联网软件分发业务的新闻报道打印页、证据16.电脑端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关于“通义千问”App的相关页面截图及时间戳、证据17.手机端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关于“通义千问”APP的相关页面截图及时间戳、证据18.“通义千问”相关行业研究报告、证据19.“通义千问”相关合作等情况、证据20.“通义千问”相关讨论、证据21.“通义千问”百度热度指数、证据22.“通义千问”微信公众号搜索结果、证据23.“通义千问”相关媒体、期刊报道等、证据24.“通义”大模型相关行业报告、证据25.“通义”大模型微信公众号搜索结果、证据26.“通义”大模型相关媒体、期刊报道等、证据27.“通义”大模型相关荣誉、证据28.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通义听悟”相关内容的截图及时间戳、证据29.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文心一言、GPT等其他大模型产品相关内容的截图及时间戳、证据30.被告1被诉案件列举、证据31.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相关评价、证据32.恒大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节选、证据33.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证据34.被告2关于被告1业务内容的答复、证据35.恒大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节选、证据36.律师费账单、证据37.时间戳费用发票、证据38.“千问”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证据39.授权确认函、证据40.“通义千问”商标注册证、证据41.“通义千问”行业地位相关报道、证据42.“阿里云云栖大会”相关报道、证据43.“通义千问”官方APP相关内容、证据44.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通义听悟”相关内容。


被告1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3组证据:证据1.商标查询页面打印件、证据2、公司邮箱的邮件打印件、证据3.公司网站后台展示的视频(光盘)、6张相关页面截图及2张时间戳。


被告2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5组证据:证据1.被告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据2.被告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据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告22021年度审计报告及2022年度报告、证据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告1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证据5.被告22023年半年度报告。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1-3、6-9、13、14、36-40经核对属实,证据16、17、28、29、43-44为时间戳,证据7为照片打印件,证据4、5、10-12、15、18-27、30-35、41-42为网页报道或搜索页面打印件,上述证据与其主张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另行评判。被告1、被告2提交的证据与其抗辩主张相关,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审查评判。


一、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权利商标相关的事实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照相机(摄影);电池;眼镜;动画片(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信;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传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地图绘制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


2023年3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阿里巴巴公司将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授权给阿里云公司使用,阿里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补偿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救济。


网站域名aliyun.com的ICP备案主体为阿里云公司。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2023年6月10日访问通义大模型网页(网址:https://tongyi.aliyun.com)截图,该截图中显示:通义大模型,阿里大模型统一品牌,覆盖语言、听觉、多模态等领域,致力于实现接近人类智慧的通用智能,让AI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阿里正式发布“通义千问”大模型,阿里所有产品都将接入“通义千问”。通义千问,一个专门响应人类指令的大模型;下方设置有“申请体验”“使用邀请码”选项。《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规则》中载明测试提供者为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隐私政策》中载明测试提供者为阿里巴巴公司。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达摩院、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及阿里云微博发布的对“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11篇,包括:2023年4月11日《特别关注|通义千问正式发布》《重磅!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大模型全面升级》,2023年4月12日《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通义千问”大模型》《通义千问之未来居家场景》《通义千问之未来办公场景》,2023年4月26日《重磅!阿里云核心产品全线降价,大幅提升伙伴佣金,启动千问伙伴计划》,2023年4月28日《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我们在这里》,2023年5月19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9日《通义千问预体验,如何让AI模型应用“奔跑”在函数计算上?》,2023年6月1日《阿里云AI新品“通义听悟”,开放公测!》等。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达摩院、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及阿里云微博发布的对“通义”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9篇,包括:2022年9月4日《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我们在这里!》,2022年9月9日《创新焕发活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加速》,2022年11月3日《特别关注|达摩院牵头推出AI模型社区魔搭ModelScope》,2022年11月20日《达摩院通义视觉生成大模型》,2022年11月25日《比拼“读懂人话”,阿里AI总分首次超越人类成绩》,2023年2月23日《阿里张勇:全力投入生成式AI大模型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好算力支撑》,2023年3月7日《【OpenVI-AIGC系列之通义文生图1.0实战篇】用AI画兔子喜迎新春,AIGC有什么魔力?》,2023年6月16日《让AI更通用的“通义”大模型,来了!》,2023年6月17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凤凰网科技、人人都是产品经理、21财经、新华网、搜狐网、网易、新浪财经等发布的对“通义千问”大模型进行的宣传报道28篇,包括:2023年4月7日《通义千问、文心一言和ChatGPT回答热点话题结果意外》《阿里版ChatGPT突然上线邀测!大模型热战正剧开始,这是第一手体验实录》《“我叫通义千问”,阿里大模型实测来了!》,2023年4月11日《阿里巴巴所有产品将接入“通义千问”张勇:帮更多企业打造行业专属大模型》《阿里巴巴所有产品未来将接入“通义千问”,将推企业专属大模型|最前线》《所有产品全面接入“通义千问”!逍遥子大手一挥,阿里迈进Al时代》《阿里云将开放“通义千问”,为每家企业打造专属GPT》《阿里大模型交卷!宣布开放通义千问,未来所有产品都将接入升级改造》《官宣:阿里版GPT即将开放》,2023年4月12日《阿里所有产品将接入通千问为每家企业打造专属大模型》《阿里正式发布通义千问,国内大模型产品持续涌现》,2023年4月13日《通义千问,再次「激活」阿里云》《AI行业研究:阿里“通义千问”重磅发布,生态入口优势有望落地全域智能》《阿里达摩院发布“通义千问”,首席首测,学问如何?》,2023年4月14日《“阿里版”ChatGPT--通义千问正式上线》,2023年4月18日《钉钉正式接入阿里巴巴“通义千问”大模型,输入斜杠“/”即可唤起智能服务》,2023年4月25日《阿里的通义千问,震惊到我了》,2023年4月26日《阿里云张勇:已有20万企业用户申请接入通义千问AI大模型测试》《阿里云发布通义千问合作伙伴计划用友网络、亚信科技等七家企业成为首批伙伴》《超20万企业用户申请测试千问,阿里云启动“通义千问伙伴计划”》《阿里云启动“通义千问伙伴计划”,聚焦专属大模型落地垂直行业》,2023年4月28日《亚信科技成为阿里云通义千问计划首批伙伴携手共建通信行业大模型》,2023年5月《阿里版ChatGPT“通义千问”正式官宣!天猫精灵、钉钉新功能曝光》,2023年5月19日、5月22日发布三篇《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9日《阿里云智能CTO周靖人:MaaS已成行业标准,未来应用都将围绕模型开发》,2023年6月1日《抢跑国产AI大模型,阿里云首发通义千问公测!》。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交文汇报、新民晚报、东方网、搜狐网、央广网、新浪财经等发布的对“通义”商标进行的宣传报道20篇,包括:2022年9月2日《覆盖200+服务场景,阿里通义大模型系列打造国内首个AI统一底座》《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l走向通用智能》《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阿里推出“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I从单一智能向通用智能进化》《让AI从单一技能走向“融会贯通”,“通义”大模型系列亮相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阿里巴巴推出“通义”大模型系列,核心模型开源开放》《阿里巴巴在2022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发布“通义”大模型系列》,2022年9月3日《阿里“通义”大模型炸场WAIC,背后要从一篇论文讲起》,2022年9月5日《阿里巴巴发布“通义”大模型系列,推动AI从单一智能向通用智能进化》,2023年3月24日《中信建投|阿里达摩院通义大模型概述》,2023年3月27日《图说热点|阿里通义大模型相关AI企业》,2023年3月30日《大模型迎来热潮,阿里系通义大模型解析!及大模型相关集合》,2023年3月31日《阿里申请AI模型通义系列商标阿里申请通义大模型系列商标》,2023年4月8日《杭州真的是“美食荒漠”吗?阿里通义大模型这样回答》,2023年4月11日《通义大模型接入阿里旗下全系产品,张勇:所有产品都值得用大模型重新升级》,2023年5月22日《阿里云和通义大模型成为北京市首批算力伙伴和模型伙伴》,2023年5月25日《阿里达摩院通义大模型概述》,2023年6月1日《阿里云通义大模型抢占音视频赛道,CTO周靖人:还要上新》,2023年6月2日、6月3日《阿里云“通义”大模型,又多了一款杀手级产品》,2023年6月6日《互联网传媒行业:北京出台通用人工智能发展专项措施阿里通义大模型推进应用落地》。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7月20日,东方证券、国金证券、招商证券等多家机构发布了关于AI大模型产品的行业研究报告,介绍并分析了通义千问大模型产品。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7月7日,中国证券网、澎湃新闻、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大量用户参与“通义千问”内侧或与阿里云开展合作。


2023年6月9日,阿里云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您搜到的这些“通义千问”,都是假的!》,载明通义千问目前没有官方APP。


案外人郑州打匠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验钞机;氧气转储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无线电设备;学习机;测绘仪器;报警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案外人郑州打匠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第18971869号“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2023年9月20日,案外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受让并核准变更登记成为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第18971869号“千问”商标的权利人。


2023年9月20日,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将第18971572号“千问”商标、第18971869号“千问”商标授权给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使用,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补偿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救济。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70421710号“通义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数据集;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个人数字助理(PDA);收银机;智能手机;机顶盒;辅助人类和供人娱乐用具有交流和学习功能的类人机器人;照相机(摄影);电池;眼镜;动画片(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3年9月14日至2033年9月13日。


阿里巴巴公司系第70433198号“通义千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人工智能技术咨询;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地图绘制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23年9月14日至2033年9月13日。


2023年10月31日,通义千问正式发布APP并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线。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3年6月9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文件显示: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检索“通义千问”,显示多个版本的“通义千问app”下载链接,包括链接:1.在网站内设置合集“通义千问下载专区”,专区页面标题、图片、介绍中使用“通义千问”字样,载明“通义千问是一款由阿里云最新上线的数据大模型app软件,通义千问给予最近火热的AI智能技术,可以轻松帮助用户实现ai写作、ai绘画、ai编程,聊天社交等功能,帮助解决各行业中的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下载通义千问app,通义千问官方版,通义千问app免费版体验吧”;2.通义千问官方版1.7;3.通义千问app最新版v1.5.0;4.通义千问app官方版v1.1安卓版,软件厂商:阿里云;5.阿里云大模型通义千问appv1.0.0安卓版;6.通义千问app正式版(阿里云大模型)1.0.0安卓版,软件厂商:杭州阿里科技有限公司;7.通义千问。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处均使用“通义千问”或“通义”字样,软件介绍中载明“通义千问App是一款功能十分全面的AI智能聊天类软件”“通义千问最新版是阿里最新发布的最新自研大模型AI智能平台”。通过当庭勘验,链接1为合集,点击链接2并下载安装后,显示与本案涉案软件无关的APP,点击链接3、4、5、6并下载安装后,显示软件名称为通义千问,图标及名称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义千问产品相同,点击运行该软件可以显示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涉案产品的部分网页界面,点击链接7,显示其他软件的下载界面。被告1认可链接1为合集,链接2下载安装后,显示与本案涉案软件无关的APP,但认为链接3、4、5、6最终指向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产品,且需经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实名认证并审核通过后才能运行。


2023年8月30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文件显示:通过电脑或手机浏览器进入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检索“听悟”,显示“阿里通义听悟插件”和“听悟”软件下载链接,软件厂商为阿里云。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处均使用“通义听悟”或“通义”字样,软件介绍中载明“阿里通义听悟插件是阿里官方所推出的大语言模型的AI插件程序…需要的话就快来西西下载这款阿里通义听悟插件”。


2023年8月31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具金额为3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时间戳服务费。


网站域名cr173.com的ICP备案主体为被告1。2012年3月8日,被告1经核准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等,在该网站上有多款游戏和软件可下载。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2。


1994年9月1日,被告2经核准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工业设备特种防护及表面工程等,为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提交了被告2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6-00034号)及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报告,被告1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赣审字[2022]第00185号)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大信赣审字[2023]第00548号),上述报告对被告2、被告1的财务进行了独立审计及报告,未见二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


2023年11月7日,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电子数据文件显示:通过电脑浏览器进入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检索“通义听悟”,显示“阿里通义听悟插件v1.0”官方版下载链接,软件厂商为阿里云。上述链接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处均使用“通义听悟”字样,软件介绍中载明“阿里通义听悟插件是阿里官方所推出的大语言模型的AI插件程序”。庭审中,被告1主张已经删除通义听悟及通义相关内容,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当庭核验,以通义为关键词搜索,显示通义听悟插件下载页面,点击链接后显示访问页面不存在。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商标包括: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8类)、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在被告1提供的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安装后的APP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等处使用“通义千问”字样;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在专区标题、专区内软件名称、图片等处使用“通义千问”字样;2.使用“通义听悟”字样。在被告1提供的软件网页标题、软件名称、安装后的插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等多处使用“通义听悟”字样。


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被告1在其上传及发布的APP命名中,使用了“通义千问”字样,涉嫌仿冒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产品名称或其他仿冒行为;2.被告1在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描述“通义千问APP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官方版的APP”,但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从未发布、传播过APP版本的产品,被告1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阿里巴巴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被告1是否实施了侵害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被告1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1、被告2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及责任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


关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系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9类)、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8类)、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32年12月6日。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2023年3月1日,阿里巴巴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自商标注册之日起,阿里巴巴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阿里云公司使用,阿里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投诉、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补偿及依法获得的其他救济。基于阿里巴巴公司出具的《授权与确认函》,阿里云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人,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针对任何公司、组织及/或个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述授权内容并非独占使用许可,也未排除或限制阿里巴巴公司依法享有的维权权利。因此,阿里巴巴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注册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通义大模型网站域名aliyun.com的ICP备案主体为阿里云公司,结合《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规则》《通义千问大模型能力测试隐私政策》中载明测试提供者为阿里巴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且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微博等多种渠道进行的宣传报道,可以确定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系通义千问大模型产品的共同运营主体,阿里巴巴公司亦有权针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1是否实施了侵害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首先,涉案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数据传送服务;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服务和计算机信息、云计算,被告1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提供“通义千问”“通义听悟”软件的下载服务,属于在网络上提供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该行为所涉商品和服务类别与第65061853号“通义”商标和第65061875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与第65045694号“通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似。其次,被告1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提供“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的软件下载服务,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安装后的APP名称或插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等处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字样,并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在专区标题、专区内软件名称、图片等处使用“通义千问”字样,具有标识该商品或服务内容及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再次,被告1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的“通义千问”“通义听悟”,包含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通义”二字,“通义”是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大模型产品,是其“通义千问”“通义听悟”产品的核心要素,该部分构成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且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亦提交了证据证明其“通义”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商标中最具显著性部分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行为使用的上述标识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最后,被告1提供的软件并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官方软件,被告1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提供“通义千问”“通义听悟”软件的下载服务,并在网页标题链接、软件名称、安装后的APP名称或插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等处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字样,并设置通义千问下载专区,在专区标题、专区内软件名称、图片等处使用“通义千问”字样,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权利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提供,或被告1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


被告1辩称,其提供软件下载的部分链接,通过下载安装完成后最终跳转至阿里云公司官方网站,其不属于在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案涉商标的情形,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下载后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涉案软件,且该被诉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及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案涉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降低。被告1提供下载的软件并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涉案软件的官方app,且被告1提供的部分链接点开后显示其他软件的下载界面或下载安装后显示与涉案软件无关的app,被告1主张其系转发的第三方链接,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1属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近似商标,被告1的上述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1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1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1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被认定为侵害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又以被告1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而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被告1承担民事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1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提供“通义千问”“通义听悟”软件的下载服务,在相关软件介绍页面中描述“通义千问官方版”“通义千问app官方版”,并在软件厂商处载明阿里云公司或阿里巴巴公司,但涉案软件并非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官方软件,被告1对于涉案软件来源的宣传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利用其宣传行为以提高其网站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攀附行为,极易引发用户误解其提供的软件来源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被告1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在为其获得商业机会的同时,给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软件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商业声誉和作为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1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提供“通义千问”“通义听悟”软件的下载服务,并使用包含“通义”文字的标识,侵犯了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庭审勘验,被告1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中仍有部分链接中使用了案涉商标,应承担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的责任。被告1案涉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给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


由于案涉侵权网站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有限,且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涉案软件发布时间较短,因此,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要求被告1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1应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官方网站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并未举证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告1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通义千问官方APP”仅处于测试阶段尚未正式发布的实际情况,被告1侵权行为的形式、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确定被告1赔偿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关于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维权合理费用,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律师代理难度及工作投入,本院酌情支持律师费30000元;取证发生的360元时间戳服务费,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1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为其独资股东,但被告2提交了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能证明被告1财产独立于被告2自己的财产,且案涉网站域名持有人为被告1,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2参与案涉网站的经营与管理,因此,被告2对被告1的前述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阿里云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主张被告2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360元,共计230360元;


三、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运营的某大型软件资源平台官方网站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1负担2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赵 千 喜


审 判 员  左     菁


人 民 陪 审 员  侯     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廖 正 国


书 记 员  张 楚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