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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专利案件技术鉴定规则

日期:2006-12-2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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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专利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保障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利案件的技术鉴定是在专利案件处理中,对案件所争议的技术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或者冒充专利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由规定的组织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结论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技术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专利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依据。 



第二章 鉴定的受理、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专利案件进行处理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技术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在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第一次口头审理之前或者第一次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
技术鉴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
  (三)请求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涉及下列技术内容的鉴定申请: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争议的技术内容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的;
  (二)当事人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所使用的方法涉嫌将非专利产品或者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


  第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由案件处理人员提出是否鉴定的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批。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下列技术鉴定申请,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提出技术鉴定申请的时间超过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期限的;
  (二)鉴定申请没有写明要求鉴定的技术内容的;
  (三)要求鉴定的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四)没有按期缴纳鉴定费用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专利案件时,必要时可以对涉案技术自行组织鉴定。


  第九条 技术鉴定的内容应当以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技术范围为准。
  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当遵循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内容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并判断由这些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或者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内容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判断两者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并判断由这些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第十条 技术鉴定过程中,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时,应当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所涉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依据,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将请求鉴定的技术内容与所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并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相关的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第三章 鉴定的方式、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指定或者约定按检测方式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组织鉴定;当事人指定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鉴定的,从其指定或者约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指定或者约定鉴定方式,且涉案的技术并不复杂的,可以在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主持下,采取由当事人现场演示、操作、制作等方式对其技术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的全部过程记录在案;当事人没有指定或者约定鉴定方式,且事后又达不成协议的,由处理该案件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案情,采取本行业规定的、常用的或者合乎实用的方式和标准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指定由专门机构鉴定的,可以指定法定的技术鉴定机构;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推荐共同信任的鉴定机构;当事人没有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理该案件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江苏省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专利法律、法规和专利实务知识,从事专利管理或者代理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至2人;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本技术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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