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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2024-05-07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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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19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核查,于8月1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申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仍使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检验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傍名牌”式开展外宣传,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违背了法律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大企业品牌和信誉保护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孙建锋、优芝朵(无锡)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2年5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孙建锋、优芝朵(无锡)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分别立案调查。经查,法院已就两当事人侵害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做出民事判决,认定两当事人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孙建锋违反保密义务,将取得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优芝朵(无锡)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使用。优芝朵(无锡)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明知孙建锋为权利人公司前员工且掌握相关产品配方,仍聘用并安排其对同类产品进行配方调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涉案商业秘密。


两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1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深化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能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成功查处,警示震慑了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前员工等个人和明知应知他人商业秘密受合法保护仍违法获取使用的经营主体,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保护与打击并举,强化关口前移与执法震慑,努力营造尊重秘密、保护秘密的良好氛围,助力推动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无锡亿谦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2023年5月18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梁溪区的无锡亿谦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人员在从事以好评为前提的餐饮“返现”活动。经查,当事人与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外卖促销系统服务合同》,使用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管理系统开展餐饮业务,吸引“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外卖商家入驻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在微信小程序上开展以好评为前提的餐饮“返现”活动,并向入驻商家收取3元/单的服务费。据统计,自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从事上述“好评返现”餐饮业务至2023年5月18日执法机关检查之日,共计从事“好评返现”餐饮业务46148单,收取服务费合计11257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8月,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电商平台商家为了提升店铺的信用等级、流量、排名等,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作出与实际商品、服务不相符合的虚假评价。本案当事人通过搭建微信小程序的方式将这些电商平台商家的“刷单炒信”行为集中化、规模化,既误导了其他消费者,更扰乱了电商平台信誉评价机制体系乃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餐饮销售领域“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警示提醒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觉维护网络信用评价体系,恪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


案例四:锡山区春涛家庭农场通过引人误认与地理标志认证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3年6月7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锡山区春涛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门头上标有“无锡阳山水蜜桃种植基地某果园”等字样,并在百度地图APP标注了“无锡阳山水蜜桃种植基地某果园”等地理信息。经查,“图片”系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的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桃子。2012年12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阳山桃农协会在第31类桃子商品上的“图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驰字〔2012〕672号)。2014年5月,“图片”水蜜桃获得原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锡山区,不在“阳山水蜜桃”种植地域范围内,不具备阳山水蜜桃的种植条件,也未取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销售许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锡阳山水蜜桃享誉国内外市场,本案中当事人明知自己的种植场所不在“阳山水蜜桃”的生产地域范围内,种植的水蜜桃也没有取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授权,擅自在百度地图APP上使用“阳山水蜜桃种植基地”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当事人种植的水蜜桃为“阳山水蜜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实施商业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本地知名农产品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宜兴市丁蜀镇锦雪轩紫砂店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实施商业混淆案。


2023年3月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经营场所检查后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姓名的紫砂壶。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起,在明知非汪某某、徐某某、顾某某本人和授权制作的情况下,从上门推销紫砂壶的人和手工艺人处以50元/把至65元/把的价格分别购进了底部刻有“汪某某”“徐某某”“顾某某”姓名的紫砂壶共计400把,并均以299元/把的价格在其抖音直播间进行销售。经核实,汪某某、徐某某、顾某某获得过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在紫砂行业享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至案发被查为止,当事人已在其抖音直播间销售了上述三种紫砂壶共84把,剩余316把被执法机关扣押,用于销售的冒用姓名的紫砂壶违法经营额共计11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混淆行为,没收涉案紫砂壶,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些年随着直播带货、网络销售的兴起,紫砂陶器网络销售市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乱象频发,给广大热爱宜兴紫砂的消费者带来不少的困扰。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有力打击了紫砂壶网络销售混淆、虚假宣传的不良之风、不正之气,有效地维护了“宜兴紫砂”这张靓丽名片。


案例六:宜兴市酣客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11月2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举办了“第二届 喝酣客酱酒 赢汽车大奖”活动,在经营场所外停车场、外墙及经营场所张贴了“喝酣客酱酒 赢小鹏P7”广告标语等营销宣传内容。活动期间,凡在当事人处购买酣客酱酒产品每满1万元就可获得抽奖机会1次,其中,一等奖奖项为“小鹏P7(586G车型标准配置版)的五年使用权”。经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小鹏P7(586G车型标准配置版)五年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119950元,超过了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5万元的限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促销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和拉动消费的新型方式,促销活动日益普遍,促销手段日益多元,已成为引领市场竞争的新热点。巨奖销售、谎称有奖、欺骗式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日益多发,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促销行为,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固本世家生物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近视防控产品案。


2023年3月15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该生物科技(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在微信公众号、公司门口标牌、公司宣传培训PPT中展示有“抑制炎症症状”“加速肌肤屏障修护”“使护眼产品活性更高,护眼功效更强”“抗氧化,消炎和抗衰老”等涉及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并宣称“视保行业第一批拿到国家级毒理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另查明,当事人大门处所展示的标有“AAA级”“中国视力行业十大品牌”“中国315诚信企业”等字眼的牌匾为当事人自行制作,未经过真实资质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9月,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对其所经营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功能性营销包装,大肆采用“神医神药”式宣传,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门口标牌、公司宣传培训PPT、企业资质等多种方式立体化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了民生领域夸大虚假宣传营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