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日期:2007-09-1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分享到: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 1 >> 上一页 1/1 下一页 共1条记录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8号(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标志海关保护备案) 下一篇: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